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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705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av片-av视频-性爱视频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14日
标  题: 桂教规范〔2025〕2号:av片信息    av片财政厅  av片市场监管局  av片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4日

桂教规范〔2025〕2号:av片信息    av片财政厅  av片市场监管局  av片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2025-01-14 17:45     来源:av片-av视频-性爱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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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局):

现将《广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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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av片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av片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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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清单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食品安全方面



1

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不得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中玩忽职守、失职失责。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二条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知道或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第十八项规定,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2

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月修正版)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3

学校不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月修正版)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4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发〔2024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要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

中小学食堂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堂提供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和《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中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月修正版)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广西壮族av片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特色食品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由av片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5

学校食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4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6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食材采购



7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大宗食材。不得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之外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直接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
2022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采购人和采购方式。对于采购项目金额达到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各实施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av片 令第
65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8

不得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出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优亲厚友、收受回扣等行为。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2411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严防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优亲厚友、收受回扣等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av片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对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
202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差别对待供应商。


10

学校食堂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食材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av片 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11

供应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供应商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av片 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2

学校食堂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食材价格,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鼓励各地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食材。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的价格监测。对于采购价格明显偏高的,要深入查找原因,并责令整改。


13

学校食材采购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av片 令第65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4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av片 令第658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av片 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6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混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第一章第四条第六项第一款规定: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混用。


资金管理



17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不得违反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定。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第六条规定,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18

中小学食堂不得违反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
2022159号)第十条规定,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19

中小学自主经营食堂财务管理不得违反“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以及独立设立会计账簿进行分账核算;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违反“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的规定,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膳食补助资金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食堂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严禁迟拨、欠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第十条规定,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
2022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av片信息 av片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桂教财务〔
20248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补助资金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食堂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严禁迟拨、欠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20

膳食补助资金支付不得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按预算用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21

学校与食材供应商结算货款时,采购员与食材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22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严禁通过虚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各实施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3

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24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堂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营养膳食所需的水电燃气经费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av片信息 av片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桂教财务〔
20248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25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堂(伙房)从业人员经费不得以各种名义从营养膳食补助经费中列支。

《av片信息 av片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桂教财务〔20248号)第一条第二项中规定,食堂(伙房)从业人员经费由县级统筹财力承担,不得以各种名义从营养膳食补助经费中列支。


26

校领导以及教职工陪餐不得免费陪餐,挤占学生膳食补助经费。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7

学校在定期公示膳食补助资金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信息时,不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各地应落实有关要求,将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学校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


28

各级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29

学校不得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30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侵占,严禁违规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和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直达资金不得以拨代之、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侵占,严禁违规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和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31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
2022159号)第十条规定,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食堂管理



32

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等学校食堂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允许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其它学校原则上自主经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八条规定,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av片信息 av片市场监管局 av片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体卫艺〔
202141号)第二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伙房)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允许委托经营、承包或变相承包。


33

中小学食堂从业人员患有av片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不得上岗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月修正版)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av片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
20222号)第十六条(一)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临聘人员)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34

食堂从业人员不得带病上岗、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及时脱离工作岗位并主动报告学校,避免造成疾病扩散。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第一章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款规定,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工作时,佩戴的饰物不应外露。

《av片信息 av片市场监管局 av片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体卫艺〔202141号)第七条规定,食堂从业人员每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第个人卫生和职业素养,工作期间佩戴口罩和清洁的工作衣帽。落实晨午检制度,不得带病上岗,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及时脱离工作岗位并主动报告学校,避免造成疾病扩散。


35

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食堂操作间、储存间。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36

学校食堂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37

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食品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不得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38

学校食堂严禁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39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烹饪后的熟制品、本成品与原材料不得混合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0

学生餐从烧熟至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第一章第四(九)条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并有留样记录。留样冰箱“双人双锁”,专人负责留样管理。

《av片信息 av片市场监管局 av片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体卫艺〔202141号)第四条规定,学生餐从烧熟至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41

学校食堂食品成品留样,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不得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重量、留样时间(年、月、日)、留样人员等信息。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四(三)条规定,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42

学校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的容量和数量不得少于实际需要,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冷冻、冷藏柜(库)不得缺少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确保食品贮存过程温度、湿度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特殊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3.1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求;《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严格规范餐用具清洗与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9.5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5.4.3贮存过程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43

学校设立膳食委员会时,其成员构成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就餐满意度调查等。


44

严禁学校不按规定实行陪餐制,陪餐记录不完整。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
2022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5

学校不得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46

学校食堂不得浪费粮食,坚决制止餐饮浪费不良风气。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三十九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av片信息 av片市场监管局 av片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体卫艺〔202141号),严格制止校园餐饮浪费,坚决制止餐饮消费浪费的不良风气。


食堂建设



47

中小学食堂建设严禁违反“节俭、安全、卫生、实用”原则,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学校食堂建设要因地制宜,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48

规模较小、有闲置校舍的学校原则上不得新建食堂。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第十一条规定,各地要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结合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


49

食堂选址距离垃圾堆(场)、污水池、粪坑、旱厕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1.2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50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食堂设计图纸未征询市场监管部门意见不得擅自开工,防止加工场所及流程出现不合理、不规范、不实用等情形。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5号)第二条第一项,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食堂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应征询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




解读